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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 外國人已入境台灣,要如何申請簽證延期?

3/30/2020

3 評論

 
若已入境台灣,要申請停留延期,本身須非持落地簽或免簽入台。
持60天以上之停留簽證入境,且未加蓋不准延期,有事由需繼續停留者,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申請書、護照正本、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證明文件如下:
 (一)探親者:
         1. 被探親屬之戶口名簿、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外僑居留證。
         2. 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具父母資料之出生證明等)。
(二)研習國語文者:
         1. 大學院校國語文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之註冊證明。
         2. 出席紀錄。
(三)從事宗教活動:
         1. 在華宗教團體出具1個月內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2. 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
(四)從事巡迴表演活動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五)代訓之外籍員工: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六)應聘者及從事工商業務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七)因病無法依限離境者:醫院診斷證明。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有證明文件者。
(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
         1. 該直系尊親屬獲外交部核發1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6個月及
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2.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
證。
         3. 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具父母資料之出生證明等)。
停留期間已自入國隔日起算,若持落地簽證或免簽入境不得申請延期。
總計停留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或180天,若因不可抗力其他重大事故須延期停留者,應向停留地移民署服務站,事先提出申請。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3條,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本署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直系尊親屬期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本署申請延期,並得免出國。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

免簽停留規定:
停留期限分為14天、21天、30天或90天,自入境翌日起算,最遲須於期滿當日離境。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並同時改辦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專案同意改辦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以上述白領應聘事由提出停留簽證申請者,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7個工作天提出簽證申請)。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條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許可入國者,停留期間自入國翌日起算,並
應於停留期限屆滿以前出國。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4條
外國人以免簽證許可入國或抵我國時申請簽證入國,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施行細則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無法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出國者,應向外交
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申請停留簽證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或抵我國時申請簽證入境者,於停留期限屆滿時,應
即出境。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
一、罹患急性重病。但不包括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
    神病或其他疾病。
二、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
三、其他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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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 計算資遣費時,哪些所得項目應列入經常性薪資計算前6個月平均工資?

3/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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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勞務換取之工資皆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例如業績獎金、加班費等應計入,若有約定年薪,應依在職日比例計算平均工資。

不列入經常性平均工資計算之項目:紅利、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醫療補助、教育補助、 顧客小費、婚喪喜慶紅白包、職災補助、商業保險之保費、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
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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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居家隔離、檢疫期間雇主是否給薪?

3/30/2020

0 評論

 
若因公出差者,雇主應正常給薪。

若為個人因素,其隔離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隔離檢疫期間遇到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時,勞動部官員表示,勞工在這些「非工作日」原本就無出勤義務,不在防疫隔離假的涵蓋範圍,所以雇主需要照付這些假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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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5.有關外僑申報扣繳,該如何辦理?

2/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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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三種情形,分別扣繳5%、6%或18%:

1. 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按給付額扣取18﹪;如果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查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並於所得給付後10日內申報並完成稅款繳納,於1月底年度申報時作申報及繳稅。

2.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的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公司)可以就其聘雇契約,或由護照簽證、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預計會住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5%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18%核計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果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18%扣繳。
​
3.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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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獨資行號辦理負責人變更,營業稅部分如何處理?

2/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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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申請變更負責人登記,帳上所載餘存貨物需依規定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額。
​
獨資組織營業人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質上屬獨資出資人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獨資營業人之負責人變更,原負責人會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予新負責人,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其貨物之移轉,並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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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若以自己的資金,以小孩名義作公司增資或購買股份,是否需要申報贈與稅?

2/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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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由此種方式逃避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因此,父母親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子女置產,如能提示子女之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實是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父母親之贈與。
​
如有上述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之贈與行為,應於訂約後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接獲國稅局通知補報函後,一定要依規定期限補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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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公司舉辦摸彩活動之獎金或獎品,應否扣繳所得稅?

2/27/2020

0 評論

 
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中獎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但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仍應列單申報;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中獎額之20%就源扣繳。如摸彩的獎項為獎品,應按獎品的時價為獎額扣繳稅款。
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發給獎金或獎品時,應依上開規定扣繳稅款,避免受罰。
參考自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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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員工旅遊補助是否免視為員工所得?

1/3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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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旅遊補助依性質區分是否將補助列為員工所得:

1.不論營利事業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果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旅費全額補助的國內或國外旅遊,免視為員工之所得課稅。  

2.若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例如獎勵優秀員工所招待的海外旅遊補助,或購買渡假村住宿券提供予員工於規定期限內使用的定額補貼,應列報為受招待或受補助員工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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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收入如何認列 ?

12/30/2019

1 評論

 
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24條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上者,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
1.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2.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3.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仍應依原方法處理。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採成本回收法計算工程損益,其承包工程之工期有跨年度者,其管理費用應於費用發生之年度列報,不得遞延。

完工比例,可採下列方法計算:
一、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二、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
本之比例計算。
三、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在同一年度承包二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
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若工程期間未達一年,但會跨會計年度時亦可參考上述認列工程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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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外商公司在台成立辦事處,因無營業收入,是否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各類所得列單申報?

12/30/2019

2 評論

 
​辦事處依規定應記帳,並辦理各類所得列單申報及營所稅申報,因為辦事處雖然沒有營業收入,但其銀行存款可能會有利息收入。請注意,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台財稅第7586964號函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如僅為其國外總機構從事採購、驗貨及連絡通訊等工作,無對外營業者,依本部75年9月2日台財稅第7558643號函釋,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收付款項應按規定記帳,並依法取得外來憑證或辦理扣繳。至有營業外收入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台財稅第7558643號函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聯絡處,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如無對外營業,得免予辦理營業登記。其國外總機構匯入之採購費用,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有相同情形者,由總公司匯入之採購費用應一致辦理。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聯絡處或分公司,如僅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尚非屬銷售勞務性質,其國外總機構按實際需要匯入之採購費用,並非該聯絡處或分公司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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