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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1.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之提列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之成數係法定成數,提列比例如有逾越或不足者,於法即有未合。又本項但書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意旨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可不再提列;如仍繼續提列,本法並無禁止規定。
二、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應符合本法及章程規定,如公司章程對於已達實收資本額時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有特別規定者,仍應依章程規定辦理(本部91年11月4日商字第09102247860號函參照)。
(經濟部一0七、五、二二經商字第一0七000三八五八0號)
2. 營業人縱無營業行為及未購買統一發票,仍應申報當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
營業人購入貨物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應按時價自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據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其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皆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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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甲公司購買商品100件,取得銷售額60,000元之統一發票,稅額3,000元。該公司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購入商品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嗣後甲公司將該商品贈送給公司客戶,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筆自行開立發票扣抵聯所載之稅額係屬交際應酬之性質,其稅額不得扣抵,且甲公司應於開立統一發票後,扣抵聯應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3. 營業人於中秋節贈送之禮品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購入貨物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應按時價自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據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其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皆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購買商品100件,取得銷售額60,000元之統一發票,稅額3,000元。該公司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購入商品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嗣後甲公司將該商品贈送給公司客戶,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筆自行開立發票扣抵聯所載之稅額係屬交際應酬之性質,其稅額不得扣抵,且甲公司應於開立統一發票後,扣抵聯應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4. 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貨物或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甲獨資商號原負責人王君將該商號轉讓予林君繼續經營,並將餘存之存貨、固定資產移轉予林君,王君即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林君(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仍記載為甲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林君取得上開統一發票,於完成變更負責人手續後,即可持該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貨物(含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予新負責人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5. 聘用外國人身份,資遣時無需通報
資遣通報之目的,係為課予雇主於資遣員工時及早通報,以利政府得以即時協助被資遣員工再就業。
而外國籍受僱勞工(藍白領)與僱主間勞動關係概屬定期性契約,就其身分及勞動關係事實,於就業服務法第5章即有特別規定,尚無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1款規定,提供就業服務,協助其再就業之必要

故聘僱的外籍勞工如果被資遣,不需要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6. 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相關注意事項
1.公司支付撫恤金須符合法令或規定之撫恤金才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所謂符合法令或規定,係現行勞動基準法無規定,而公司須有規定「員工均適用」之撫恤金辦法
2.扣除免稅後之應稅撫卹金及退職金為遺族之其他所得,公司年度需列單申報
3.營利事業依據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分年給付退休(職)或被資遣員工之退職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辦理扣繳(財政部91/06/25台財稅字第0910451608號令)
4.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依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者,上開退職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該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05/12台財稅字第0910451612號令)
5.申報其他所得之撫恤金列「職工福利」科目項下,超過限額部分得依查核準則第81條第9款以其他費用列支。
​
相關法令:
台財稅第861914402號令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
7. 107-10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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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境外電商自108年1月起開立雲端發票
依規定,境外電商自108年1月起開立雲端發票,雖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境外電商業者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者,得暫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自109年1月1日起,如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境外電商須儘速完成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系統介接,開立雲端發票,避免未來因消費者無法取得雲端發票而產生糾紛。
9. 營利事業於本(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股利予外國股東時,仍得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稅額
所得稅法修正刪除第73條之2規定,係自108年1月1日起始適用,故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盈餘予外國股東時,仍得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以該股利或盈餘所含實際繳納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所舉例,甲公司於107年6月1日決議分配103至104年度股利500萬元,外國股東A持股40%,獲配股利新臺幣200萬元,按其持股比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公式計算,屬已實際繳納加徵10%所得稅部分之稅額為10萬元,甲公司給付時按A獲配股利扣繳稅款,得以該稅額半數5萬元(10萬元×50%)抵繳應扣繳稅額42萬元(200萬元×21%)。
10.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或於首月按全年計算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惟倘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1月1日出租房屋收取押金3,6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2%,甲公司全年收取押金利息計72萬元,按月計算押金利息計6萬元,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57,143元﹝=60,000/(1+5%)﹞及稅額2,857元(=57,143*5%),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11.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一、申報期間為107年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因9月30日適逢星期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10月1日)

二、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 106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無應納稅額或107年度新開業者。
(五)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 營利事業按其106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三、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 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06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惟營利事業採上開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7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
12. ​107年起獲配之股利所得如何適用股利新制 ?
自107年1月1日起廢止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個人居住者107年1月1日以後獲配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適用股利新制課稅,即股利可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二者擇一擇優適用。因此,如獲配非屬兩稅合一制度範圍之86年度以前盈餘,則不適用股利新制課稅,也就是該營利所得不得合併計入股利計算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一申報戶僅能選擇一種股利課稅方式,家戶成員不得分採不同股利課稅方式,夫妻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亦不得採不同股利課稅方式。另外,選擇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時,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非每人8萬元。
13. ​員工上下班紀錄需詳細記錄
打卡單上需要加註員工上、下班及加班時間,並記錄至分鐘,日後供國稅局及勞動局備查。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經勞動局查得可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下列為參考資料,供各位參考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3款,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2.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3.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4.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1) 有關延長工時部分:
(1-1)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者,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
(1-2)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認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交付工作者,於完成工作後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之。另明訂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延長工時時數內,免除勞工回報延長工時及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
(2) 明定記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及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14. ​留職停薪-勞健保
勞保局勞退及健保局意見:
1.員工留職停薪期間,須提供員工類似離職及復職證明,才可以退保再加保處理,否則視同員工休長假非留職停薪,不能申請該期間退保再加保.
2.員工如屬休長假,不符留職停薪申請原因,須先退保再加保,惟勞保局加退保不可追溯

3.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卻例外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只有以下原因:【1】應徵召服兵役、【2】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3】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4】任職滿1年(備註),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留職停薪,投保單位如遇員工因上述情形願意繼續加保者,只要為其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寄送勞保局辦理登記即可。
15. ​2017年非居住者薪資扣繳方式調整(標準:$31,513)
2017.1.1起,非居住者給付月薪總額<31513扣取6%扣繳稅款
非居住者給付月薪總額>31513扣取18%扣繳稅款

詳細報導請看下列
​
==
自106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即31,513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1,513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
16. ​2017年起非居住者可用網路做扣繳申報
2017年起非居住者的應扣繳所得憑單申報,可於給付後十日內繳納完扣繳稅款,再利用網路申報。(過往使用人工申報)[br][/br]
但下列狀況不適用: 逾期申報、適用租稅協定者[br][/br][br][/br]

詳情看下述報導

==
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憑單申報,可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利用網路申報

「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方案」業經財政部核定,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者,得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尚不適用網路申報,仍須以人工或媒體申報。
扣繳單位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須先行申請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再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軟體,或向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服務台索取報稅光碟,安裝後執行申報軟體系統,鍵入或匯入申報相關資料,再透過網路上傳申報,相關作業流程及軟體操作流程請參考附檔資料。
17.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中之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105年度有股利收入,於報繳本年度最後一期(105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注意:

1.股利收入,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2.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3.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18. ​近日收到通知,表示因應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並修正第235條及第240條條文,公司必須要更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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