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簡單來說,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會在次年5月做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課稅,當年度課稅而非累積課稅喔! 茲說明如次: 1.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5月31日若為例假日順延)應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2.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的1個月內,依規定計算其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採7月制者,其108會計年度為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應於1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3.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的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依前述規定期間自行辦理申報。 依據法規: 所得稅法第102之2條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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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三角貿易示意圖: 簡單來說,台灣公司會開立佣金發票,其開立金額為給付廠商貨款和收取客戶收入的金額價差。
實際的貿易情形仍須檢視是符合所謂稅務上認定的三角貿易,如果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聯絡本所! 依現行外國人投資條例第4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只要持有台灣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屬於外國人投資,無投資金額多寡,都須依第8條規定事先向經濟部投審會提出申請,並依第9條規定由投審會審定投資金額。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投資案件,應於其申請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之;牽 涉到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核定之。 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9條: 投資人應將所核准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請主管 機關查核。 投資人經核准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部出資者,其未實行 之出資於期限屆滿時撤銷之。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 管機關核准延展。 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其審定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若是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無記名股票,雖無記名持有人,但應有其合法持有人,國內轉讓股東應敘明其合法持有人名稱,並於審定時檢附證券交易稅稅單影本。 可以的。
目前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系統全年開放,以申辦資料上傳成功日為申報日,完成電子申辦的次日起10日內,仍應檢送證明文件,採網路傳送或郵寄、親送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即可完成申辦程序。 資料來源:財政部QA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158?cntId=57ebc112cd014838838b8f7915a52939 行號及公司為兩個不同的主體,因其性質不同,不可互相變更。
行號以負責人自然人為主體,但公司是以公司法人為主體。 依據經濟部92年5月2日經商字第09200075130號函: 獨資合夥之商業不得變更組織為公司組織 查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故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自無獨資或合夥之商業變更組織為公司組織之情事。 依據 1. 公司的營業項目是依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義細項代碼登記,若代碼尾碼為1,就屬於不可以之取代之許可業務,若無登記不可以經營,例如:G601011航空貨運承攬業
2. 法律禁止的業務不可經營,例如:賭博等 3. 法律限制的業務,例如:H201020中小企業開發業,尾碼雖然是0,公司名稱需標明為中小企業開發,所營事業限專業經營,並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為限 若須若需詳細得知若需詳細得知哪一若需詳細得知哪一些營業項目或商品是否符合,可至中華民國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查詢是否另外有其他規定 https://gcis.nat.gov.tw/cod/index.jsp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109)年6月25日(星期四)端午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說明,事業單位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端午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今(109)年6月20日的休息日與6月26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6月26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4天端午節連假。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6月25日(星期四):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6月26日及27日(星期五、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三、6月28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109年端午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出自勞動部新聞稿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5698/ 稅務簽證和財務簽證的用途及規定範圍皆不相同,可適用性也不相同,以下做相關簡單介紹。
財務簽證,會計師會查核公司出示的財務報表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制,並就查核結果出示查核報告書,此報告可供特定相關人(如董事、股東、政府機構、銀行等)參考使用,以目前公司法第20條、經濟部商字第107024253340號公告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公司若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就需要財務簽證: 1.實收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 依公司法規定,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或股東常會承認。 2.營業營業收入達1億元之公司 3.公司投保勞保員工達100人 (依公司法規定,上述三者之公司,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或股東常會承認。) 4.向金融機構借款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3,000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予銀行,又稱融資簽證。 例外情形:非上述法規規定 1.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37條規定,年度報表於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公告並申報,報表需經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季報於每季終了後45天內同樣申報經簽名或蓋章、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表 2.教育財團法人: 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規定,若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1億元,或是年度收入總額達1,000萬元,應建立內控及稽核制度,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主管機關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3.私立學校 依私立學校法第67條規定,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年度財務報表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稅務簽證,會計師主要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查核公司財務報表後,依稅法規定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檢查相關帳務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出示查核報告書供國稅局檢視,依目前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之規定,以下公司一定要稅務簽證: 1.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2.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 4.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若公司非符合上述條件,仍可以稅務簽證,因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10年內公司的盈虧可以互抵,減輕稅負,且可列支費用的限額也會提高,並降低國稅局查帳的風險。 健保投保規定:不論有無員工,都必須成立投保單位,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公司只有負責人無員工、或是現有員工1-4人 1.除非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分投保,否則須投保於自己的投保單位,不可以投保在區公所、職業工會或是以眷屬身分投保,健保署有追捕查核五年保費機制,此為負責人加保常犯之錯誤。 2.依健保法第22條規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除自行舉證申報外,全數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目前為182,000元),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受雇者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34.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二、公司有員工5人以上 1. 除自行舉證申報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目前為182,000元)。最低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最高一級(目前為45,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2.若負責人於其他公司有以勞工身分加保,可不必加保於自己的單位裡 注意:若負責人未按規定加保於自己的公司,而是加保於工會、區公所或是以眷屬身分加保,會被健保署追繳健保費,依公司成立時間最多追繳5年的健保費。 ![]()
勞保投保規定:不論有無員工,負責人都可以選擇是否加保於自己的公司,並分為以下3種情形: 一、.公司只有負責人,沒有其他員工 1.可以不用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可至工會加保勞保 2.可申請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加保於自己的單位 二、公司員工1-4人 1.可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及員工各自加保,負責人可以以勞工身分投保於其他公司,但得單獨成立就業保險與勞退投保單位,幫員工加保就業保險與提繳6%勞退金 2.可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皆加保於單位且負責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所屬員工 三、公司員工5人以上 1.一定要申請成立投保單位,並幫所有員工加保 2.負責人可以在公司加保,但保額不得低於所屬員工,也可以以勞工身分投保於其他公司 依據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之1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帳務上,可將補助款列入其他收入;稅務上,於申報營所稅時,須將此筆收入剔除。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IAS20)「政府輔助之會計及政府補助之揭露」規定,政府補助(包括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非貨幣性補助),應於可合理確信能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使得認列: (1)企業將遵循政府補助所附加之條件;及 (2)將可收到該項補助 政府補助應於其意圖補償之相關成本於企業認列為費用之期間內,依有系統之基礎認列於損益,政府補助成為可收取時,若係作為對早已發生之費用或損失之補償,或係以給與企業立即財務支援為目的且無未來相關成本,則應於其可收取之期間認列於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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