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重點摘述 (108年2月施行)
壹、財團法人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資料及時點 -- (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及第6項) 1.每年1月底前 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風險評估報告: 如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2. 每年5月底前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如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 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3. 罰則 違反規定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貳、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及時點 -(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及第6項) 下列事項應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布 1. 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2. 風險評估報告 3.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4. 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5. 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獎 助、捐贈者 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 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6. 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違反規定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註) 1. 上述5及6並無明文規定公開資訊之時點 2. 108年12月31日前即應公開107年度接受補助、捐贈名單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參、資訊公開之方式 -- (財團法人法第26條規定) 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1. 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2.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3.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 或複製。 肆、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 除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財團法人法第21條) 附件:財團法人法重點摘述 評論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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