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勞工係由臺灣公司派遣至國外工作,有具體工作事實並領有薪資,則仍得於該公司繼續參加勞保及就保,不會因遭遷出戶籍而影響其勞(就)保投保資格;惟如勞工已未受僱於臺灣公司,則依規定不得參加勞保及就保,需俟其確有在台從事工作並支領薪資,始得由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加保。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財政部日前修正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審核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賡續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財政部表示,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營業人從速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該部109年5月13日訂定發布審核作業原則,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授權各地區國稅局從寬處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 因應國內疫情持續嚴峻,110年5月31日總統修正公布紓困特別條例第19條規定,將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日由110年6月30日延長至111年6月30日,為配合該條例延長施行賡續提供本項協助措施,財政部爰修正審核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相關內容如下: 一、期間: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 二、對象: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日(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三、條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但比較基準不以此為限)。 四、限額:依審核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營業人溢付稅額經核定退稅後尚有餘額者,應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由所在地國稅局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 五、申請方式:應於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線上或郵寄方式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各地區國稅局將本「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本項措施,相關措施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可至該部網站「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紓困、振興專區」項下「稅務協助度難關」查詢或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本項措施,各地區國稅局已設有專人諮詢窗口,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110/6/25新聞稿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商家如因配合政府防疫措施暫停營業或禁止內用致縮減營業面積,房屋稅率可由營業用3%降為非住家非營業用2%,目前第三級防疫警戒期至110年7月26日止,在警戒期結束後30日內(即8月25日前),都可向本市稅捐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調降房屋稅率,以減輕負擔。 財政局說明,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北市提供下列房屋稅降稅措施: 一、配合政策停業稅捐處主動降稅 臺北市自今(110)年5月15日起提升為第三級防疫警戒,並公布觀展觀賽場所(如電影院、表演廳)、教育學習場域(如K書中心、訓練班)及休閒娛樂場所(如歌廳、舞廳、酒吧、KTV、健身中心)等應暫停營業,因係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停業,稅捐處已主動依主管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降稅,房屋稅率由3%降為2%。 二、縮減營業面積或自主停業部分要申請 臺北市自今(110)年5月24日起全面禁止飲食店、飲料店內用,如因禁止內用或自主停業致縮減營業面積,最晚可在三級警戒期結束後30日內,亦即8月25日前提出申請降稅。另外特別提醒,三級警戒期結束後,如有自主停業或其他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情事,依規定須在變更之日起30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權益。 財政局進一步表示,房屋如果是出租使用,為鼓勵房東減租,房東減收房客租金達15%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最長可延長1年或分36期。 財政局特別提醒民眾,在疫情期間,為避免民眾臨櫃申請增加感染風險,可以利用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之COVID-19紓困專區/降稅線上(點選稅目)提出申請或電話、傳真向稅捐處各分處申請,安心又便利。 如有其他疑義,可就近向稅捐處及所屬分處洽詢,或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181、182洽詢。 資訊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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