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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第18條草案, 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健全稅制,維護租稅公平。
我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最低稅負制),目的是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納稅義務人,課以最基本之稅額。 94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本條例時,考量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股票易成為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進行租稅規劃之工具,將個人應稅之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遂將個人該等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配合10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故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恢復停止課徵所得稅,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致其易成為租稅規劃工具之情形仍然存在,例如:個人股東甲在A公司累積鉅額盈餘即將分配前,將持有A公司股票出售予B公司,將應稅之股利所得轉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為落實本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基本貢獻之立法目的,應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該部爰擬具修正草案,刻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至109年8月28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倘順利完成修法,預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9bd0b65591d4236b475c91b5114dd38 評論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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