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 3730 次會議於109年12月10日討論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第 18 條修正草案,自 110 年 1 月 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該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修正條文第12條) 二、 本次修正條文,自 11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8條) 財政部說明,我國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條例(即最低稅負制),目的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額或完全免稅之納稅義務人,課以最基本之稅額。94 年 12 月 28 日制定公布本條例時,考量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當時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該等股票易成為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進行租稅規劃之工具,將個人應稅之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遂將個人該等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嗣配合 10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故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104 年 12 月 2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 105 年 1月 1 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恢復停止課徵所得稅,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致其易成為租稅規劃工具之情形仍然存在,例如:個人在所投資公司累積鉅額盈餘即將分配前,把股票出售予另一家公司,將鉅額應稅的股利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或透過股權交易實質移轉公司名下的不動產,將應稅之房地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等情形。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本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基本貢獻之立法目的,並遏止房地炒作投機情形,防杜利用股權交易免稅規避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負,應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另參採本條例修正草案預告期間之外界意見,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 5 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以兼顧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與優化新創投資環境,本案倘順利完成修法,預定自 110 年 1 月 1 日施行,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修法。 ![]()
資訊來源:行政院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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