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摘述 本法連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42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msgid=134446 實施日期:2017/12/28
1. 特別法 本法係特別法,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 2. 解釋函令不得逾越母法 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且原則上均應公開。 3. 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課稅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不得加以課稅。 4. 非常規交易之補稅 非常規交易得依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補稅並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5. 主管機關之主動幫助 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其調查方法須合法、必要並以對納稅者基本權利侵害最小之方法為之。 6. 選任代理人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 7. 申請閱覽 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 8. 推計課徵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 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9. 核課期間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 、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 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10. 納稅者權利保護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 保護諮詢會。另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評論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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