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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可適用之常用租稅優惠

9/25/2017

 
(一)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1.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金額自105年1月1日起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2.公司申請適用該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2條之1及第3條規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基本資格。
3.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於規定期限內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外,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0-1頁及第A15-2頁,並檢附規定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 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1.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中小企業之公司(以下簡稱中小企業)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中小企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2.中小企業申請適用該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基本資格。
3.除於規定期限內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外,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0頁及第A15-3頁,並檢附規定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 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三)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1.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35%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生技新藥公司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超過前2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超過部分得按 50%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新藥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2.公司符合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得檢具文件、資料,向經濟部申請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經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者,經濟部核發生技新藥公司之審定函自核發之次日起5年內有效,屆期失其效力。
3.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經濟部核發之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0頁及第A15-1頁,並檢附規定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四)股東投資抵減:
公司創立或擴充若符合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0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及 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39條之1 之規定,申請以股東投資抵減,抵減股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取得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正本一併申請之。
 
(五)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
公司若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之規定,申請以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事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證明書,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自動化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證明書正本及購買之相關憑證一併申請之。
 
(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1.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前項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15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加成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並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0頁及第A18頁。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1.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規定,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2.申請適用員工加薪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加成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並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0頁及第A18-1頁。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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