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營造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當年度工程收入時,常會誤以為承包的工程必須等到工程款全數收取後,其工程才算完工,導致已實際完工工程,因工程款延遲或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未列報工程收入,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而所謂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查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轄內甲營造公司帳列在建工程之A工程,其發包商乙公司卻帳列為固定資產,經該局查得A工程合約書及乙公司完工驗收資料,該工程確實已完工。甲公司雖提出說明,其帳列為在建工程係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依相關法令規定,A工程損益業已實現,甲公司應列報為108年度之營業收入,不以工程款收取年度為列報營業收入年度,又因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除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稅並處以罰鍰。 正值報稅期間,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f1a80900a1a43118c5d46e653ef3adf 評論已關閉。
|
© 2025 Nex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The trade marks NEXIA INTERNATIONAL, NEXIA and the NEXIA logo are owned by Nex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版權所有©2025 Nexia Trans-Asia Associates, CPAs Post All Rights Reserved Nexia Trans-Asia is a member of Nexia, a leading, global network of independent accounting and consulting firms. Please see the “Member firm disclaimer” for further details.'' |
台北所: 02-8773-7050 地址:106071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192號13樓之6 台中所:04-2221-6406 地址:403004 台中市西區金山路29-1號5樓之2 台南所:06-222-9719 地址:702020台南市南區金華路二段284號 高雄所:07-281-1388 地址:801645 高雄市前金區中山二路533號9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