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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f.gov.tw/htmlList/5b4302f9727f44c7b2daf4491a1e1bdb 聯絡窗口:臺北國稅局 營所稅 陳稽核 23113711 #1205 綜所稅 顏稽核 23113711 #1505 營業稅 何稽核 23113711 #2502 延期或分期繳納 陳稽核 23113711 #2022 財政部109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第26條規定,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一)適用對象: 1、個人: 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扣繳義務人: 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1、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5日、4月1日至4月15日及5月1日至5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2、109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l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3、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4、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5、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6、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7、前揭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於前6款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三) 申請方式: 1、前揭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 2、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摯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繳款書如印出如已超過繳納期間,須先請國稅局做相關註記後再繳納,可免滯納金。) (四)其他注意事項: 1、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含機場給予的居家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隔離治療/隔離/檢疫通知書不需額外申請,為主管機關主動發放) 2、目前已知營業稅於展延期間不可使用網路申報,其餘稅種可否網路申報仍在研議。 3、展延期限內提出證明文件後申報不會通報滯報。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審酌個案情形,從寬認定。(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 三、未依前揭展延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案件。 評論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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