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能源效率較高的民生電器,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其退還減徵貨物稅適用期間由110年6月14日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止,每臺最高可退還貨物稅2,000元,民眾可於購買節能電器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就近向任一國稅局申請。
本年度受COVID-19疫情影響,為減少人流接觸,該局已洽請轄內1,200家電器經銷商提供代為送件服務,民眾於購買電器時,可將申請書正本及應檢附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發票或收據影本、產品保固書或保證書影本及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交付予電器經銷商,由電器經銷商統一送件至該局;或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營利事業或組織機關團體則以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及簡易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線上申辦,享有免出門就可退稅便捷措施,請民眾多加利用。 資訊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家中子女到補習班補習,業者收取補習費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有關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收取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8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且專營該款勞務銷售者,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另依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自107年1月1日起未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且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開設補習班教授國中升學課程,經民眾檢舉其收費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該局進行調查發現,某甲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其於108年間開班授課收取課程收入600餘萬元,涉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及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事,除應補繳營業稅30餘萬元外,並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自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補習班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資訊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173c34728e04bbe883f22466b45666f 勞動部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彈性規定,勞工在子女滿3歲前,如果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需求可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且必須於10天前預告雇主;育嬰停留津貼也增加,由原先6成薪資提升至8成,其中6成由就業保險基金支出,2成由政府預算支出。
另外訂定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從10次調高為14次,產檢假配合新增2天,針對給予勞工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的雇主,勞動部將給予薪資補助。 在彈性工時部分,若是受僱於未滿30人事業單位的勞工,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7月起可經勞雇協商,也可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減少1小時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規定。 資訊來源:中央社新聞稿、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其於適用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免事前申請(惟應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之「附註八、□」打「✓」),即得就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惟帳載結算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者,仍應依帳載結算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參A公司案例)。 採前揭計算方式者,如同時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者,於換算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時,應先降低1%,再按80%計算(參B公司案例)。 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免稅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帳列其他收入,申報時再自行依法調減該免稅之其他收入,並以調減後之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計算調整後之純益率,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者,仍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參C公司案例)。 另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以書面審核核定。
近來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下列型態: 一、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替關係企業開立銷售發票分散收入,將取得之憑證轉供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適用擴大書審案件之企業,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列報成本及費用,致銷售方短、漏報銷貨收入。 六、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申報。 七、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八、營利事業取具憑證不足或帳證不全,仍申報為擴大書審案件規避查核。 九、未正確填寫行業代號,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未達實際經營項目之業別標準純益率以上,或規避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致逃漏稅捐。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並自行檢視相關成本費用之進項憑證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符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新聞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110)年6月14日(星期一)端午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端午連假。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6月14日(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6月12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三、6月13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110年端午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資訊來源: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新聞聯絡室 https://www.ey.gov.tw/Page/B31C61707D4FEEEF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109年5月核釋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於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有以下說明所列應更正之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109年度全年度稅後損益為盈餘者。 二、109年度全年度稅後損益為虧損,惟108年度稅後損益為盈餘者,109年度虧損應優先自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減除後無虧損餘額,或該虧損餘額小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估計虧損減項者。 三、109年度全年度稅後損益為虧損,108年度全年度稅後損益為零或虧損,惟109年度全年度虧損小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估計虧損減項者。 舉例說明如下: 為免營利事業漏未檢視,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表二、以109 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者於本年度檢視結果」以核算是否應更正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補繳稅款。
營利事業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確實依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檢視是否應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 資訊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3c878bd61c244668c024eee2330ce6c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營造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當年度工程收入時,常會誤以為承包的工程必須等到工程款全數收取後,其工程才算完工,導致已實際完工工程,因工程款延遲或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未列報工程收入,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而所謂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查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轄內甲營造公司帳列在建工程之A工程,其發包商乙公司卻帳列為固定資產,經該局查得A工程合約書及乙公司完工驗收資料,該工程確實已完工。甲公司雖提出說明,其帳列為在建工程係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依相關法令規定,A工程損益業已實現,甲公司應列報為108年度之營業收入,不以工程款收取年度為列報營業收入年度,又因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除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稅並處以罰鍰。 正值報稅期間,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f1a80900a1a43118c5d46e653ef3adf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投資抵減者,除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且不論當年度有無抵減稅額,都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將投資抵減資料依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規定之文件,才算完成適用投資抵減之程序。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亦無法於法定申報期限過後,以更正申報書方式主張適用投資抵減。 邇來發現,公司於申報期前已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惟於申報期間,未於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5欄位、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24欄位、租稅減免申報書第A14頁、第A10-1頁及第A3頁填報投資抵減資料,因公司未踐行申報程序,致無法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稅額。 適逢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公司如有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務必完成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權益。另呼籲疫情期間,請利用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資料,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資訊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d43fb16bcd34f50a5fc2c50ad2fa49b 金管會表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自5月11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二級起,金管會已督導集保公司調查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東會防疫措施之準備情形;5月15日雙北市疫情警戒標準提升第三級,亦請召開股東會之公司應再強化相關防疫措施以為因應(如實聯制、備用會場設置及加強會場清消等);復配合指揮中心5月19日公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同步加嚴防疫限制。經查每年五、六月是股東會旺季,依集保公司統計,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預計召開股東會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計1,931家。
金管會說明,因應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之群聚風險,經跨部會協商,並參考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各委員之建議後,金管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報經指揮中心核定,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企業來台掛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 金管會表示,已於本(20)日辦理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相關具體作法: 一、停止召開期間: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 二、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及處罰之規定停止適用: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7項、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7項關於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之規定,以及第178條第1項第2款,金管會得就未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公司處罰之規定,停止適用。 三、7月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開會日期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舉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 四、重新公告及寄發通知方式: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日15日前,依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寄發明信片或以簡便郵件通知各股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五、原訂股東會之相關前置作業程序,按照原規定期間進行至原訂開會日前1日,僅實際開會日延至7至8月間,列舉重要前置作業程序如下: (一)停止過戶期間依原訂股東會作業規定,不須再延長。 (二)股東提案及董監事提名之相關程序,依原訂股東會作業時程進行。 (三)徵求人及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應編製之委託書明細表,於原訂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 (四)委託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依原訂股東會作業程序時程進行統計驗證。 (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原訂股東會開會前1日,將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電子投票平台辦理公告。 六、原訂股東會當日應公告事項於後續實際召開日期辦理: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將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徵求人及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受託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後續實際開會日當日會場為明確揭示。 七、周邊單位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一)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本日將金管會公告函轉各公開發行公司,並輔導公司依公告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事宜。 (二)證交所、櫃買中心及集保公司將於本日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並儘速擬定外界關心問題及答案(QA)於其官網公布。 (三)集保公司將成立本案股東會相關問題疑義諮詢窗口,提供各公開發行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諮詢服務。 金管會呼籲,去年在所有公司、投資人與市場參與者,大家團結合作下,順利完成股東會之召開,惟目前面對疫情變化又適逢股東會旺季,防疫需靠大家的團結與配合,籲請資本市場所有參與者共體時艱,配合前揭公告措施,相關防疫資訊可直接上金管會證期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瀏覽。 資訊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稿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105200006&toolsflag=Y&dtable=News 按公司法第170條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經濟部110年3月4日經商字第11002405470號函,「嚴重特殊性傳染病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110年度股東常會召開有困難者,公司仍可依本部109年4月16日經商字第10902015230號函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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